收购废油桶加工对环境造成污染 江门一男子被判刑十个月
近日,江门市蓬江法院依法对一宗因非法收购加工废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从2016年3月3日开始,被告人邓某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某加油站开立一间无牌无证废油桶加工场。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邓某将收购的废油桶、废油漆桶来加工,将刮下的废油渣、废漆渣直接倾倒在场内未实施硬底化的土坑中。
2016年3月16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废油桶加工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油漆渣、废矿物油的废桶共重约3.63吨。被告人邓某在现场调查的过程中借机逃跑。经查,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油漆渣、废矿物油的废桶属于“HW49(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类别的危险废物。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邓某向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3.63吨属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