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02会议室。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178,725,1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791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56人,代表股份6,707,8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0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72,017,2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08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6,707,8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05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178,179,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49%;反对544,1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304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62,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721%;反对54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1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78,189,0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00%;反对535,0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71,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078%;反对535,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5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本公司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谢阿强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对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做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本次会议于2021年3月9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40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任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2021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联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72,017,28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8.086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时间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6名,代表股份6,707,88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7053%。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1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17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9%;反对544,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4%;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62,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721%;反对54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1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表决情况:同意178,18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0%;反对535,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71,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078%;反对535,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58%;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