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5起典型案例!赣州崇义县9·28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案入选
江西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各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加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力度,取得实质性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5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吉安、赣州、宜春、萍乡、景德镇等5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2020年8月6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反映在沂江塔下段河中发现有死鱼现象。因地点位于吉安市峡江县境内,新干生态环境局迅速将情况通报峡江生态环境局,并由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使用无人机查找污染源,排查发现两县交界处一高岭土加工公司将红褐色废液排入沂江,执法人员立即检测,锁定该企业废水入沂江排放口水质呈强酸性,涉嫌非法排污。对此,峡江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峡江县政府和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汇报。峡江县政府当即组织并且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通过筑坝拦截、开沟引流、回收外排废水、加碱中和等一系列应急处理解决措施,避免了污染进一步扩大。
8月7日,峡江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人员对沂江下游4处断面进行加密监测。结果显示,下游各点位水质各指标均达到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废液收集池、清水池、中和池贮存有大量工业废液,且其中和池废液通过水渠向外排放。经委托江西某检验测试公司对外排废液与企业池内废液取样本检验测试,部分指标超出规定限值,属危险废物。
经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查明废液是涉案人员通过以江苏昆山某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公司的名义从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收集,租用浙江衢州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车辆将危险废物非法转运至该高岭土加工公司非法存储,并将废液偷排至周边农田和沂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该案件已侦结,涉案14名嫌疑犯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21年11月29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张某设、陈某平等14人因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设等人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自愿承担本案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并经法院司法确认。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河流上下游的生态环境部门协作联动,报各属地政府采取有力应急措施,有很大效果预防了污染扩大,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利用无人机溯源排查,迅速锁定污染源,及时移送涉刑案件,通过多部门联动配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实施了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拳出击和对生态损害的严肃追究。
2022年4月6日,上栗生态环境局接上栗镇政府环保基层网格员反映,上栗镇永红村华南花炮二厂(以下简称:华南花炮二厂)、上栗县隆琳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隆琳花炮厂)内有人非法倾倒、填埋大量不明灰色粉状物,现场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5月11日,上栗县通过开展区域大排查,发现在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境内的萍乡市兴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公司)也存在非法倾倒、填埋该类粉状物的现象。经鉴定粉状物质为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二次铝灰,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
经查,文某、吴某两人联系湖南省浏阳市的张某等人,从湖南省浏阳市、株洲市等地非法转运1600余吨铝灰,并在上栗县华南花炮二厂、隆琳花炮厂、兴泉公司内进行非法倾倒和填埋。案发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上栗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要求,立即组织上栗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检察、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三处铝灰非法倾倒和填埋点开展清理、转运和处置。截至2022年6月8日,所有非法倾倒、填埋的铝灰全部清理完毕,共转运处置铝灰和受污染土壤3673.45吨(受污染土壤2000吨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文某、吴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2022年4月13日,上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刑事犯罪线索移送至上栗县公安局。上栗县公安局于4月15日对文某、吴某等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成立专案组。公安部门通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益链“顺藤摸瓜”,对涉案的3名主要嫌疑犯依法刑事拘留。6月13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3名嫌疑犯进行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案件的查办充分的发挥了环保基层网格监管员的作用,强化了农村地区环保网格监管,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第一时间发现涉危废案件线索。通过实行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实施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加强专案查办,对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处置利益链进行了“全链条”精准打击。
2021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赣州市崇义县扬眉镇华芦村吃水湾与赣州市南康区赤土乡三村交界处有大量刺激性气味垃圾。崇义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崇义县公安局、南康区公安局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经调查,初步判定这些垃圾大部分是油漆桶和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为防止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对旁边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崇义县生态环境局当即组织人员开展垃圾分类、过磅、清运等前期处置工作。同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暂存点及倾倒点进行现场勘验采样。经污染物性质鉴定显示,该地倾倒的固态废料主要为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物类别分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代码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均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2021年11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截至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共抓获4名承运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上企业13家,抓获涉案企业主14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下企业5家,抓获涉案企业主4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发挥了两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并深挖扩线,实现对涉危废犯罪“全链条”打击,为严惩重处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2022年2月28日下午17时,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荷塘乡仓下村太阳村小组太济岭小路旁空地上堆有不明固态废料,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会同景德镇市昌江区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面积约5亩)堆放大量黑、白色吨袋(约100吨左右),吨袋内装有黑色粉状固态废料,并挥发出刺激性气味。
为防止旁边的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即对空地上固态废料进行清理,共计清理固态废料18车114.66吨,转运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暂存。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反馈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该处倾倒的固态废料来源为上饶市玉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企业信息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再生铝合金锭铸造的企业,被倾倒固态废料为铝灰渣(HW-48,321-026-48),属危险废物。朱某等人非法倾倒危废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进行办理。3月3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受理此案,3月17日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朱某等3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类危废倾倒案件,案发地较为偏僻,不易发现,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出击,精准查处,为深入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发挥了有力的执法保障作用。
202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脚安里荒地倾倒有不明废渣”。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倾倒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灰色粉末状固态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11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两台运输车辆已装载了从现场挖掘出的固态废料准备外运,倾倒现场发现一约10米长、4米宽、2.5米深的土坑,土坑内倾倒了大量的固态废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用水浸泡,该土坑内的固态废料散发出强烈的氨气味道。生态环境部门随即立刻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后,将有关人员带走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实,该地倾倒的固态废料为废铝灰,属危险废物。
2021年11月24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等人前后共转运了17车共540吨铝灰到新田镇倾倒点进行非法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嫌疑犯11人。2022年3月23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案件的破获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