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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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做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机修车间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接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消防材料库东北角露天喷漆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排放;
2.你公司30余个废油漆桶临时贮存于机修区域的彩钢棚内,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4.你公司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通风系统改造项目处于建设(设施安装)阶段,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4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未批先建”处罚事项的陈述说明:陈述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通风系统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实际为12983.8万元。
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你公司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通风系统改造项目“未批先建”处罚事项的陈述说明予以采纳。理由为:你企业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中,该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为二期工程涉及的硐室、联巷工程及地面设施等部分工程,你公司委托山西智德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概算投资额进行了审定,审定后的实际总投资为12983.8万元。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发改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文件中“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能委托工程资询单位、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做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真实的情况存在很明显差异的;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10号)和2023年3月31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1.你公司机修车间焊接作业及消防材料库东北角露天喷漆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6.4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30余个废油漆桶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4万元的罚款;
3.你公司阳塌井矸石场煤矸石未分层、分区域进行填埋,未进行黄土覆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8万元的罚款;
4.你公司高家庄煤矿(一期工程)通风系统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59.676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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